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钱雯雯 编|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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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晚间,七彩化学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七彩化学业绩预告不准确。2023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11)称,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70万元-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260万元-360万元。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称,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40万元-3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00万元-950万元。
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77.4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49.05万元。
二是七彩化学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贤丰于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在公司任职。2022年2月9日,公司董事长徐惠祥通过王贤丰家属了解到其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9日在《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中披露。
辽宁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惠祥、董事会秘书于兴春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七彩化学及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公司首次收到警示函。今年4月19日,七彩化学公告称,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惠祥、董事会秘书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显示,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先尼科化工诉七彩化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及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七彩化学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沪知民初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3 年3月15日才予以披露。
辽宁证监局指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七彩化学及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吴立骏律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2年2月12日到2023年3月1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3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七彩化学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七彩化学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4.1亿元,公司致力于有机颜料及染料的研发和生产,同时以氨氧化技术为载体向高级有机新材料领域拓展,业务范围涵盖染、颜料、染颜料中间体、新材料及材料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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