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安。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市场上各种以老年人为受众的产品和服务日益增多,新型养老骗局也随之增多。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西宁市公安机关各级经侦部门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养老诈骗重大案件和重点问题,积极联动多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攻坚合力,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期间,西宁市各级经侦部门破获养老领域各类案件10余起,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聚焦常见诈骗类型,西宁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揭露犯罪分子“套路”手法和行骗手段,进行风险提示、提供防骗指南,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与家庭关爱的密切配合,引导老年人群体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
警惕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
(资料图片)
【典型案例】
2022年6月,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破获一起针对老年群体的非法集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孙某某注册成立某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城西区设立办公地点对外开展业务。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以养老服务为幌子,以全国旅居养老为噱头,采取打电话、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辅以在省内组织一日游、聚餐、砸金蛋等手段针对老年群体公开宣传招募会员。犯罪嫌疑人以年化率12%—18%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每月支付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入住权及会员折扣,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合作协议》收取会员费,共吸收130余名老年人资金300余万元。该犯罪团伙将上述集资款用于会员返利、员工薪酬以及日常生活开销。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预存会员费等手段骗取老年人养老钱。犯罪嫌疑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额返利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投资款实则全部进入犯罪嫌疑人个人银行账户,无法得到有效监管,资金安全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短期兑现承诺的利益,坚定被骗人信心,达到骗取更多集资款的目的后便会携款逃匿。公安机关提示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要仔细甄别,与家人和子女沟通协商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遇使用上述手段的非法集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警惕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局
【典型案例】
2022年6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破获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系列案件,破获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西宁市某专科医院法人唐某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成立以牟某为负责人的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城西区、城中区设立多处办公地点,以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的名义、预售养老床位、对外出售医院股份等形式针对外进行宣传,以承诺投资越大、收益越大,高额返利为诱饵大肆吸收200余名被害人存款达3000余万元。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看似正规的外壳公司以及以正规医院名义来误导和影响老年人判断,以投资养老项目,入股私人医院为由,以高额利息、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的行骗手段在不断翻新,在面对熟人介绍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投资项目,切莫因介绍人是熟人而放松警惕,或因看见他人展示的所谓高额收益而心动,要与家人或子女进行沟通商量,要通过查验投资项目是否有正规的登记、备案,是否真实合法仔细甄别,收益若不符合市场规则要抵制高利诱惑,捂紧“钱袋子”,谨防被骗。
警惕以“养老投资”为名的传销骗局
【典型案例一】
2022年7月,西宁市公安机关城西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传销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武某在互联网一字画竞拍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后,在城西区某公寓楼内设立培训地点,大肆宣传该平台字画竞拍项目,以高额盈利诱饵做宣传,鼓动他人在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该平台无任何实体字画,会员通过购买虚拟字画,待次日该字画按照一定比例升值后将虚拟字画重新挂在平台上进行销售,会员之间通过点对点打款的方式进行获利。犯罪嫌疑人武某共发展“画室”19个,发展会员400余人,发展下线层级达3级以上,涉案资金达1000余万元。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已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二】
2022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针对养老领域的传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推广某投资项目为名,针对中老年人群体,在西宁市某小区出租房内进行宣讲,广拉人头、发展下线。其宣称以拆分盘模式发售融资股金,并鼓吹“三个月回本、半年十倍收益”,要求参与者按照不同会员级别缴纳资金作为注册会员资格后又通过话术鼓动会员发展下线,并承诺发展不同级别新会员,就可以获得直推奖、对碰奖、见点奖等。所发展新会员以缴纳会员费获取推广资格后,继续发展下层新会员,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从中获取非法收益100余万元。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已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上述两起案件是以开展“养老投资”为名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传销的典型案例,该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既不依附任何公司、企业经营,也没有任何实体商品,其利益主要来源于下级缴款,参与者通过缴纳一定金额“入会费”后就可以通过发展会员或者下线来获得提成。犯罪分子通过巧立各种奖项,刺激参与者为获取更大的返利,竭尽所能发展下线。不法分子抓住了老年人群体本着给子女减轻负担,通过自己投资挣养老钱的考虑,精心设置各种模式的传销骗局,诱骗参与者积极参与,抓住老年人对于网络平台、App软件的操作较迟钝的特点,在获得可观的收益后便携款逃匿。
警惕冠以“免费××”为名的各类体验类骗局
【典型案例】
2022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破获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集资诈骗系列案件,破获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经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贾某某、林某某等人为实施犯罪成立公司,在西宁市写字楼内租赁办公地点,聘用社会闲散人员在西宁市区街心花园、公园等地针对老年人群体散发公司业务宣传单,以配合了解公司旅游项目为由向老年人群体发放鸡蛋、粽子、遮阳帽、家居用品等小礼物为诱饵,打着“免费旅游”“免费观光旅游”“免费入住公司旗下酒店”等幌子,诱骗老年人签订“合作协议”等看似正规的合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截至案发,共有300余名老年人上当受骗,袁某某等人骗取的资金已被挥霍。该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该案是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的冠以“免费××”为名的体验类骗局中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喜好将外壳公司的办公地点设立在繁华地带写字楼内,用看似有实力的“硬件”设施打消老年人顾虑,同时抓住个别老年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先以送各种小礼品为诱饵,精心策划推广活动逐步打消老年人顾虑,甚至安排业务员经常与老人采取联系或者登门拜访,在生活中进行关心和照顾进一步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在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项目的前提下巧立各种名目骗取老年人参与“合作”,针对承诺的各类免费体验类项目以受疫情影响等各种借口拖延为掩盖犯罪行为争取时间。
其他常见的养老诈骗类型
宣称“以房养老”以“以房养老”名义诱骗老年人抵押房产,编造或者假借各种冠以“国家”字号的政策旗号,开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传销,诈骗资金。诱骗老年人用抵押房产获取的资金购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老年人丧失了房屋所有权且背负高额贷款。
销售“养老产品” 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通过注册看似正规的企业或公司,甚至使用假的营业执照骗取老年人信任,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验、聘请所谓“专家”组织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通过“洗脑式”的营销模式,夸大产品功效,欺骗、诱导老年群体购买价格虚高或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代办“养老保险”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用正规的职业身份包装,从而获取老年人信任,通过自己制作的各类宣传手册或合同进行业务介绍,宣称可以帮助未参保人员代办“养老保险”,或巧立其他名目收取“材料费”“保险金”等。
开展“养老帮扶” 一些不法分子以独居老年人群体为犯罪目标,在老年人面前假借关心关爱、志愿陪护等行为方式获得老人信任后,编造谎言博取同情向老年人借款或者通过兜售各类产品等其他方式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后人间蒸发。
警方提示:
1.要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的保健知识,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警惕医疗效果显著的“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以防陷入“药托”的骗局。
2.谨慎参加免费旅游、免费茶话会、免费参观公司经营等活动,不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宣传和所谓“公司实力”,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
3.老年人独自在家时,遇到可疑、陌生的人经常观望、敲门等情况,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对维修员、快递员等身份不能确定的人员,尽量等子女回家后接待。
4.谨慎对待“项目投资”,特别是宣称的利润明显畸高的。凡是要动大钱的时候,一定找家属、子女或自己信得过的邻居和朋友征求意见,商量对策,必要时及时报警。
5.犯罪分子在骗取老年人养老钱后往往会进行挥霍、隐藏、转移或携带逃匿,案发后追讨困难,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防止利益受损,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本报记者 魏爽 整理报道)
《青海日报》(2023年02月02日 第7版: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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