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各级政权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我国的任何一级政府组织,其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别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3、它们与基层政权的基本关系也已经由上述法律作出了规定。
(资料图)
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6、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8、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9、同时上述法律均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10、因此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不违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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